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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与张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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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亮与张洋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亮;张洋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亮。被执行人:张洋。本院在执行马亮与张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洋支付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5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洋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张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洋名下无足余额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1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洋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于2021年8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张洋名下注册登记的车牌号码为陕J8J070巡洋舰2694CC越野车一辆。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洋采取拘留措施。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慧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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