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鱼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3执12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执1210号案件名称
张金鱼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金鱼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123执1210号被执行人:张金鱼,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张金鱼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张金鱼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金鱼现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210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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