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牛、蔡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1民辖终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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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民辖终128号案件名称
李秀牛、蔡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秀牛;蔡健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民辖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牛,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健康,男,1997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李秀牛与被上诉人蔡健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秀牛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安徽定远县仅是上诉人的户籍地,上诉人自2015年起,因工作需要,就举家搬迁至合肥市瑶海区。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上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2021年7月19日,上诉人居住小区的物业和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海洲社区居民居委会出具证明,都证明上诉人自2015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故合肥市瑶海区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蔡健康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蔡健康起诉时提供的材料和诉讼请求看,2017年8月15日,李秀牛与蔡健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秀牛向蔡健康借款72万元,合同签订后,蔡健康依约于2017年8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秀牛交付借款。2018年8月14日,借款合同到期后,李秀牛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多次催要未果。现蔡健康持上述借款合同和相关借款材料起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秀牛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李秀牛户籍地虽在定远县境内,但2021年7月19日,李秀牛居住小区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合肥海洲社区居民居委会均出具证明,证明李秀牛自2015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合肥市瑶海区,故合肥市瑶海区应为李秀牛的经常居住地,定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秀牛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献 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 武 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晋方梦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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