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乌苏市鼎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1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2执1116号
  • 案件名称

    乌苏市鼎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乌苏市鼎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鼎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四棵树镇。        法定代表人:李绍礼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室烈山区工业园019号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59470元,案件受理费4545元,执行费2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起2021年9月1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共查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已冻结。        3、于2021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证券、在本地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乌苏市不动产中心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室9月13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厂无房产,被执行人淮北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鼎和祥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审判员    李新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