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安国)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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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64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安国)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安国)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64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尹东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美玲,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同仁堂(安国)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现代中药工业园区同仁堂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安国)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琦审判员 马 媛审判员 孟庆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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