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莲、谢麒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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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410号案件名称
李红莲、谢麒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红莲;谢麒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莲,女,汉族,1980年01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谢麒麟,女,汉族,1994年02月0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李红莲申请执行谢麒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麒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红莲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6160.00元,执行费2092.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莲与被执行人谢麒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已做财产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上设有抵押权无法处置;另对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登记、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布鲁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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