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3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378号
  • 案件名称

    刘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琪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全先财,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刘琪,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先财与被执行人刘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3450元,未执行标的额1045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刘琪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刘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且拒不配合执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刘琪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全先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全先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刘琪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全先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特137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克巴依尔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巴音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才仁尼曼书记员    来里格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