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包健、郑月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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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包健、郑月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包健;郑月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淮阴区。负责人丁杨。被执行人包健,男,1993年1月1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郑月琴,女,1971年2月2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包健、郑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04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包健、郑月琴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包健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淮路2号4幢501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包健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准路明发摩尔城2号4幢501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明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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