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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86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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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862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郭明义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明义;北京运岭京通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8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明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运岭京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大泥河村138号东房。法定代表人唐佑谦,总经理。原告郭明义诉被告北京运岭京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0.3325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 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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