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威、胡德林等与孙青松、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36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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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67号之三案件名称
沈威、胡德林等与孙青松、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威;胡德林;马文成;纪卫东;赵付桂;嵇鑫鑫;陆锦松;王昭成;宋苏和;孙亮亮;嵇苏红;嵇素山;孙青松;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沈威,男,199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胡德林,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马文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纪卫东,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赵付桂,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嵇鑫鑫,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陆锦松,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昭成,男,199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宋苏和,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孙亮亮,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嵇苏红,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嵇素山,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以上12位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军,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青松,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峰,系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禹城市人民法院依据(2021)鲁148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160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93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3xxxxxx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29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吉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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