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雷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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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136号案件名称
王雷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雷;周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136号原告:王雷,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周安,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石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雷承担。审判长 杨 娟审判员 贺茂芳审判员 周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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