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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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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136号
  • 案件名称

    王雷与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雷;周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136号原告:王雷,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被告:周安,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石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雷与被告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雷承担。审判长 杨 娟审判员 贺茂芳审判员 周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方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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