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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长城、刘金萍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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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9号
  • 案件名称

    马长城、刘金萍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马长城;刘金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国,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郑晓庆,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长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申请人:刘金萍,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人刘玉国与被申请人马长城,刘金萍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刘玉国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5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马长城,刘金萍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刘玉国撤回起诉,故申请人刘玉国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8)辽0681民初56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金萍名下车牌号为辽F×××××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国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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