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城、刘金萍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9号案件名称
马长城、刘金萍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长城;刘金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玉国,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郑晓庆,辽宁科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长城,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申请人:刘金萍,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人刘玉国与被申请人马长城,刘金萍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刘玉国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5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马长城,刘金萍所有的车牌号为辽F×××××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刘玉国撤回起诉,故申请人刘玉国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8)辽0681民初565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金萍名下车牌号为辽F×××××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国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琴、陈春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87号 下一篇 林美兰、蒋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81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