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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陈春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异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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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异87号
  • 案件名称

    王琴、陈春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琴;陈春梅;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异87号异议人(案外人):王琴,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51471961M。法定代表人:翟春林。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琴对位于涡阳县房屋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异议人购买该住房,于2017年2月25日与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于当日交付认购定金1万元,后于2017年3月1日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7年3月10日支付购房余款14万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公司依约向异议人交付了房屋,异议人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由于开发公司拖延,至今未办理房屋登记。为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涡阳县房屋的查封。并提出证据如下:商品房认购书、收据三张。经审查查明,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17日以(2015)涡执字第0102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香河花园小区(坐落于涡阳县)4号楼204号房屋。经涡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无所有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权利人。本案中,异议人王琴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权利人,也不能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琴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文凌审判员  王 群审判员  陈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邓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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