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鼎珠、赵庆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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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76号案件名称
杨鼎珠、赵庆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鼎珠;赵庆权;刘玉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杨鼎珠,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被执行人:赵庆权,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刘玉敏,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杨鼎珠与被执行人赵庆权、刘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黔钟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800.00元,执行费977.00元,首次执行时案号为(2016)黔0201执634号,于2016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黔0201执恢676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金额人民币50800.00元,缴纳执行费977.00元,申请人收到该笔案款,放弃其余债务及利息,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恢67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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