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青、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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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88号案件名称
杨柳青、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柳青;王旭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88号原告:杨柳青,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旭东,女,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杨柳青与被告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柳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柳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邢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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