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人民法院、廖永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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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381执254号案件名称
合山市人民法院、廖永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合山市人民法院;廖永根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合山市八二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罗友才。被执行人廖永根,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申请执行人合山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廖永根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3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永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7月13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廖永根于2021年8月3日自动缴纳罚金1000元,之后每月缴纳罚金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要求缴纳罚金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于宁审 判 员 罗宝龙审 判 员 陈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兰定城书 记 员 黄明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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