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霞、吴金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2执51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5113号案件名称
吴金霞、吴金霞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金霞;吴金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02执5113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吴金霞: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金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已依申请,依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信宗、广西联创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5号 下一篇 合山市人民法院、廖永根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81执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