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占军、郝青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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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34号案件名称
马占军、郝青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马占军;郝青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134号 原告:郝青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现住延川县电力局门口,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占军,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郝青军与被告马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立案。原告郝青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青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青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郝青军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英 书 记 员 冯亮亮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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