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华与翟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6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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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6731号案件名称
杨文华与翟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文华;翟利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6731号原告:杨文华,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翟利华,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杨文华诉被告翟利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文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翟利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杨文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华负担。审 判 员 孟繁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希宁书 记 员 赵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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