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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相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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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825号
  • 案件名称

    岩相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岩相旺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825号被执行人:岩相旺,男,199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岩相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岩相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应缴纳罚金八千元。因岩相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岩相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被执行人岩相旺于2021年9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履行7000元。二、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10次查询被执行人岩相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岩相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33元存款,现本院已扣划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岩相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5月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岩相旺的不动产相关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岩相旺的不动产相关信息。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岩相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岩相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岩相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被执行人岩相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5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岩相旺司法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岩相旺的下落,司法拘留措施暂未能实施;待发现被执行人岩相旺的下落,具备实施司法拘留的条件时,本院将立即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岩相旺罚金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7033元,尚余96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岩相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岩相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岩相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罚金部分的义务。被执行人岩相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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