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喜、杨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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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407号案件名称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喜、杨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喜;杨某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407号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K2LB84。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宏,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职工。被告:陈某喜,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杨某珍,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喜、被告杨某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7元,由原告安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合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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