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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24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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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24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2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新城区嵇康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4979886J(1-1)。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光飞,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列被执行人因不履行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5272.78元,已执行标的19595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2民特32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存款进行了冻结,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2民特32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先锋审 判 员 丁 梅审 判 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郁慧珍书 记 员 王 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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