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忠强、杨金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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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民终1672号案件名称
周忠强、杨金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忠强;杨金龙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0民终1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强,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龙,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已死亡。原审第三人:雷尚明,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上诉人周忠强、杨金龙因与原审第三人雷尚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5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金龙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龙已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本案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周忠强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2.4元,杨金龙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8元,均不予退还。审 判 长 芦海龙审 判 员 王泉红审 判 员 孙 璇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三 日书 记 员 马芙蓉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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