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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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889号案件名称
张楠、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楠;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张楠,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执行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574293156P,住所地望花区建设街朝阳路24号。本院在执行张楠与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处位于望花区青台子街146号楼1单元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已被本院查封,但房产所附着土地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故本院无法对该三处房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楠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404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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