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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武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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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236号
  • 案件名称

    罗静、武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罗静;武勤;刘西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236号原告:罗静,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程,安徽义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勤,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西宾,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罗静与被告武勤、刘西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罗静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利息及违约金26864.44元。原告罗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静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静撤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6元,由罗静负担。审 判 员 唐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宇婷书 记 员 徐晓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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