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圣泉、陈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4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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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4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圣泉、陈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孙圣泉;陈德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圣泉,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陈德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孙圣泉与被执行人陈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圣泉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德明送达恢复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分别于2021年8月3日、9月3日对被执行人陈德明先后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房产、车辆信息、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情况,发现其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以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8月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无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陈德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1375.23元,未受偿,还需继续执行的标的为1351375.2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健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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