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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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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557号
  • 案件名称

    潘某、石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潘某;石某某;马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石某某,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诉被执行人石某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郑所亮审判员  刘子辉审判员  张 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茜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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