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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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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2217号
  • 案件名称

    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21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59号8号楼2单元2052室。 法定代表人:马木洒。 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支迪彩。 申请执行人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21民特10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浙0421执22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 晓 峰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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