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1执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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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2217号案件名称
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善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21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59号8号楼2单元2052室。 法定代表人:马木洒。 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支迪彩。 申请执行人青湖胡赛户外策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21民特10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浙0421执221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 晓 峰二 ○ 二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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