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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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689号案件名称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68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235号203号门面。经营者:甘冠。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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