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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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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689号
  • 案件名称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68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法定代表人:陈文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解放中路235号203号门面。经营者:甘冠。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甘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希雅代理书记员  周思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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