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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明、李海洋刑事附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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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578号
  • 案件名称

    刘学明、李海洋刑事附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学明;李海洋
  • 案件缘由

    刑事;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明,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李海洋,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学明与被执行人李海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辽0681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61.4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巍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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