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应东、李佳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19号案件名称
吴应东、李佳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应东;李佳珍;吴晓东;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南宁新汇港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19号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南宁新汇港服装有限公司、吴应东、李佳珍、吴晓东:关于申请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汇港服装有限公司、吴应东、李佳珍、吴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97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解除广西南宁新汇港服装有限公司(桂林行)、吴应东(兴业、北部湾、交行、华夏)、李佳珍(中国银行、桂林行、建行、华夏)、吴晓东(民生、建行、中国银行、工行)名下银行存款2787244元的冻结;解除吴应东、李佳珍名下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不动产权的查封;解除吴晓东名下起亚牌车辆的查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0)桂0108民初497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赖锋、本院立案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681执保257号 下一篇 刘学明、李海洋刑事附带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