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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迎、张宇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7民初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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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34号
  • 案件名称

    朱广迎、张宇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朱广迎;张宇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7民初2734号原告:朱广迎,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宇博,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朱广迎诉被告张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广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宇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广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做养猪场和艾草生意。2020年10月3日,被告以厂里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该笔借款。2021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宇博2020年10月3日向朱广迎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圆(10000),定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特此为据,借款人张宇博签名并按指印。被告张宇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作出分析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该笔借款。2021年4月20日,经原告催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张宇博2020年10月3日向朱广迎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圆(10000),定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特此为据(无利息)。后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宇博向原告朱广迎借款10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及微信转账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到庭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辩驳或提交相反的证据对抗原告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宇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广迎借款本金10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宇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军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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