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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洪、何代仁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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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405号
  • 案件名称

    梁新洪、何代仁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梁新洪;何代仁;邱小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梁新洪,男,汉族,1969年8月8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执行人:何代仁,男,汉族,1948年8月11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邱小龙,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执行人梁新洪与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新洪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0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本院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国土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住房公积金、工商部门登记股息红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给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后,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何代仁、邱小龙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57236元,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236元;诉讼费647元;执行费760元,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梁新洪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曾俊喆书 记 员  徐梓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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