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任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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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999号案件名称
王军、任富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军;任富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999号原告任富平,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05010436。被告王军,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9105235。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富平与被告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富平不能提供被告李王军的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提供被告王军的送达地址,故以被告不明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常根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张 旭 书 记 员 苗 洁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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