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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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4号案件名称
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温浩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鹤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耔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木梦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冰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津03知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改判驳回君木梦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君木梦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冰狐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认定涉案软件没有操作后台,不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软件系在君木梦画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基础上开发,君木梦画公司将冰狐公司的权限关闭,故冰狐公司无法安装操作后台,并不是软件没有操作后台,软件实际上已与服务器发生信息的交互,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因此,本案并不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二)原审法院错误地将君木梦画公司所述“还要调整”,认定为君木梦画公司未对合同验收合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19年11月8日冰狐公司交付成果后,君木梦画公司并没有明确的修改意见,也没有拒绝验收、付款的意思表示,而是表述“节奏不太对”,并于2019年11月12日向冰狐公司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君木梦画公司以付款义务的实际履行,表明对冰狐公司交付成果的认可。(三)开发工作未完成不应归责于冰狐公司,君木梦画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片并多次更改图片及开发需求,是合同未能按期交付的主要原因,且合同履行受新冠疫情影响,应属于不可抗力。2020年1月,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天津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根据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暂不复工的要求,冰狐公司未能在疫情期间完成整体性交付,属于不可抗力所致,冰狐公司已将不可抗力事由通过微信告知君木梦画公司,不可抗力事由亦不应归责于冰狐公司。君木梦画公司未作答辩。君木梦画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君木梦画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冰狐公司与君木梦画公司签订的《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书》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2.冰狐公司向君木梦画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40000元;3.冰狐公司向君木梦画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4.冰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冰狐公司与君木梦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君木梦画公司将“航行游戏”委托给冰狐公司开发,开发期限为45个工作日。君木梦画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12日向冰狐公司各支付了开发费用20000元,合计支付40000元。冰狐公司在收到第二笔开发费用后,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成果,君木梦画公司多次催促,冰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冰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君木梦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的丧失。冰狐公司原审辩称:冰狐公司已完成软件开发前两期工作并经君木梦画公司验收,君木梦画公司主张退还开发费用40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45个工作日交付时间已被双方变更,且不超出合同期限;君木梦画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并未解除;开发工作未完成不应归责于冰狐公司,君木梦画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片并多次更改图片及开发需求,是合同未能按期交付的主要原因,且合同履行受新冠疫情影响,应属于不可抗力。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君木梦画公司与冰狐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实2019年9月16日,君木梦画公司(甲方)与冰狐公司(乙方)签订了项目名称为航行游戏的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航行游戏小程序》。涉案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包括“2.本合同小程序应用开发的栏目架构及相关功能开发细节、项目清单由《航行游戏小程序需求表》载明(附件1)”。第二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包括“1.本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的软件开发费用。该价款为固定包干价,除上述款项外,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不包括服务器,微信授权费,VAT等)”“2.付款方式:本软件开发费总金额为5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将本软件开发费总金额的40%为20000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在3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乙方开始第一期开发制作。第二次甲方完成第一笔款项后,乙方完成前端技术工作后,经甲方验收完成确认3日内,甲方需将本软件开发费总金额的40%为20000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第三次乙方完成整体技术性项目,交付甲方,甲方在后台15日内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本合同程序开发费总额的20%款项10000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交付所有源码。”第三条“开发进度”包括“自附件签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端开发。如因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时间顺延,或因修改意见未能及时反馈,则顺延”“乙方的工作时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涉案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甲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甲方保证提出的本软件需求及内容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本软件的需求及内容全部由甲方提供,乙方就其需求及内容的合法性,不负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2.甲方提出本软件的需求内容作为附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地说出需求内容(或指标)。3.项目交付后,乙方提供小程序后台系统给予甲方,并培训甲方使用,前期乙方协助甲方上传部分资料,完善小程序整体测试效果展示,后期甲方自行上传管理文字、图片资料录入等更新操作。4.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要求,及时支付费用。5.甲方对本合同中的页面、图像及数据、程序享有其他的使用权。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小程序的结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议中规定的内容。7.甲方提供小程序开发需要的脚本文案及游戏图片,脚本文案包含游戏内容文字,UI名称,系统剧情等文字内容。”乙方的权利义务包括“1.须提供专业的制作团队、维护人员与甲方保持联络。2.按合同的要求,使用甲方资料,进行小程序的开发。3.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小程序的开发,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期内甲方的要求下,对不合格地方进行修改。4.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则本合同的相关作品、程序、文件属甲方所有。5.乙方不承诺在“越狱”设备上正确运行。6.乙方须免费在一年内为甲方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确保甲方应用程序访问通畅;并在一年内帮助甲方免费确保小程序功能正常以及页面正常等。7.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8.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允许将甲方的营业数据及所提供的任何资料、项目创意、项目整个文件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涉案合同第六条“交付、验收事宜”包括:乙方自附件生效日4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甲方验收及将小程序投入试运行。验收标准有以下几条:(1)甲乙双方验收时,甲方按照需求标定的指标验收,没有指标的以运行甲方测试数据结果的正确与否为依据。(2)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后,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甲方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通过。(3)验收时间从乙方完成项目并交付甲方验收当天开始计算。涉案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包括: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妥善履行本协议下任何条款被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019年9月16日,双方签署《航行游戏策划案(完整版)确认书》作为涉案合同的附件一。(二)君木梦画公司与冰狐公司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实涉案合同签订后,君木梦画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冰狐公司支付涉案合同软件开发费20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向冰狐公司支付涉案合同软件开发费20000元。2019年11月8日,冰狐公司将涉案合同第一期开发成果发送给君木梦画公司,君木梦画公司黄耔杰说“今天能改完吗请问?因为明天需要用”,冰狐公司王文鑫说“正在测试效果,可以了”,黄耔杰说“好,看看。先这样吧,节奏还是不太对,没事儿能调就行,我先拿这用着”。2020年1月6日,君木梦画公司黄耔杰向冰狐公司发送文件《界面效果图》和《新素材》,并称“效果图和素材都整理完了,缺少和不清楚的再沟通”。冰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收到了,我们安排时间吧。这周暂时没人力”。经原审法院询问,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上述文件《界面效果图》和《新素材》为新的游戏图片。2020年1月7日,君木梦画公司黄耔杰说:“温总,时间确定了吗”,冰狐公司温浩源说“还没有,我反馈第一时间告诉你”,黄耔杰说“麻烦今天确定下来吧,我这边需要安排后续的任务,谢谢”,温浩源说“今天我在外地,明天尽早吧,不好意思”,黄耔杰说“好的,那请明天务必确定下来,谢谢,明天可以确定吗温总”,温浩源说“明天给你一个答复的”。2020年1月8日,冰狐公司温浩源说“今天和团队沟通了,时间确定不下来。手头有难点卡着,这周五前有消息再联系你”,黄耔杰说“温总,合同上写明的开发时间是45个工作日,从签订到现在为止,除去法定节假日,已经过去了77个工作日。出于对与您合作的尊重,我没有跟您死抠这个时间,所以把时间继续放宽到2月3日,请您同样也尊重我。请您今天给我一个准确的验收时间答复。谢谢。收到请回复”,温浩源说“中间我们等待您的时间是不计入工作时间当中的,没有别的意思。我只能周五前给你一个我们预计完工的时间。今天有难点卡着,的确给不了”。2020年1月14日,黄耔杰说“签个协议解除合同吧,不要拖着了。根据合同,我现在也有权利这么做。合同第九项: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也不需要你那么多赔偿,就协议解除合同吧:已付款退回,代码您留着,我的图片您也不要使用。这个您可以给我答复了吗”,温浩源说“走诉讼流程吧,我不同意。你的东西我已经给你了,我们可以试一下,好吧”,黄耔杰说“可以,那我请律师联系您”。2020年1月16日,冰狐公司工作人员向君木梦画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文件《海上旅途UI更新内容》,并指出该更新需要30个工作日。2020年1月21日,黄耔杰通过微信对冰狐公司工作人员说“你如果看了那个文档就会知道,没有你所说的我新加的功能,有的只是说好的替图,和需求里本来就有的而开发没做的功能。所以30个工作日太长了,要缩短,至少要缩短到你告诉我的10个工作日”“需求文档里写明的功能已经缩减很多了:签到功能、海洋垃圾清扫功能,这个都是在策划里占了一整页的大功能。这些我都还没提,现在只说我提的那些功能,再重复一遍,没有新加功能,所以现在这个工作日太长了。你可以去对一下文档看看。请尽快回复”。2020年2月6日,黄耔杰通过微信问冰狐公司工作人员“李经理,请问公司现在复工了吗”,冰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说“还没有,我现在甚至还在老家,天津现在的小区不让租户进入小区,都封锁了,黄总您那边没事吧”,黄耔杰说“好的,明白,嗯,我这边没事,您也多注意身体注意安全”,冰狐公司工作人员说“我这昨天刚隔离结束回了天津还要隔离14天”,黄耔杰说“是啊,非常时期啊”,冰狐公司工作人员说“哎,复工了我会通知您的”。经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对2019年11月8日冰狐公司交付君木梦画公司的成果进行勘验,涉案软件缺少操作后台等内容,不具备上线运行的条件。截止君木梦画公司起诉之日,冰狐公司未完成2020年1月6日君木梦画公司向冰狐公司发送文件《界面效果图》和《新素材》的修改工作,且未完成整体技术性项目并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君木梦画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并提供相关素材配合冰狐公司的开发工作,冰狐公司应在君木梦画公司支付款项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开发航行游戏小程序等合同义务。关于君木梦画公司的付款义务,冰狐公司主张第二笔款项20000元未能在验收后3日内支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完成技术前端工作后,经甲方验收完成确认3日内,甲方须将本软件开发费总金额的40%为20000元支付给乙方”,但本案中,在2019年11月8日冰狐公司将涉案项目的前端工作交付君木梦画公司后,君木梦画公司明确表示还要进行调整,表明君木梦画公司对冰狐公司交付的前端工作并未验收确认合格,故君木梦画公司亦无需受上述3日内付款期限的限制,故对冰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君木梦画公司存在迟延付款情形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冰狐公司的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情况可知,冰狐公司需按君木梦画公司提供的脚本文案及游戏图片进行小程序的开发,并自涉案合同附件生效日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及将小程序投入试运行。根据上述约定,在君木梦画公司未对冰狐公司交付的前端工作验收合格确认的情况下,君木梦画公司有权要求冰狐公司根据其发送的新的游戏图片完成修改工作,上述修改需求并未超出涉案合同约定的冰狐公司的工作范围。关于新的游戏图片的修改工作,双方在履行期限上虽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冰狐公司亦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修改工作并且将涉案软件的整体性技术项目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截止本案君木梦画公司起诉之日,冰狐公司尚未完成新的游戏图片的修改工作以及整体性技术项目并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已经超出合理履行期限,冰狐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且根据原审法院对冰狐公司已经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勘验,涉案软件并不具备上线运行的条件,无法实现君木梦画公司的合同目的。故君木梦画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合同的日期,君木梦画公司虽主张涉案合同应于2020年1月14日解除,但考虑到双方履行过程中,君木梦画公司提供新的图片要求冰狐公司进行修改必然导致合同履行期间延长,以及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后仍在继续沟通合作事宜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君木梦画公司2020年1月14日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效力不予确认,原审法院以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0年6月12日作为解除合同的日期。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虽然冰狐公司未完成涉案项目的整体开发工作,但其已实际进行了涉案项目开发并交付了部分成果,为履行合同投入了人力、物力,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冰狐公司返还君木梦画公司开发费用20000元。君木梦画公司要求冰狐公司赔偿损失40000元,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君木梦画公司与冰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名称为航行游戏的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二、冰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木梦画公司返还开发费用20000元;三、驳回君木梦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君木梦画文公司负担900元,由冰狐公司负担9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1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2.冰狐公司交付的涉案项目的前端工作是否验收合格;3.开发工作未完成的原因是否应归责于冰狐公司。对此,分别评述如下:(一)涉案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冰狐公司上诉主张,因君木梦画公司将微信公众号的权限关闭,导致其无法安装操作后台,涉案软件实际上已经与服务器发生信息的交互,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对冰狐公司已经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的勘验结论可知,冰狐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因缺少操作后台等内容,尚不具备上线运行的条件,对此冰狐公司在参与原审勘验过程中亦未提出反证。冰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冰狐公司未根据君木梦画公司发送的新的游戏图片完成修改工作,且未将涉案软件的整体性项目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考虑涉案软件开发的时效性,君木梦画公司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故涉案合同具备解除条件。(二)冰狐公司交付的涉案项目的前端工作是否验收合格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冰狐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按君木梦画公司提供的脚本文案及游戏图片进行小程序的开发,并自涉案合同附件生效日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及将小程序投入试运行。本案中,2019年11月8日冰狐公司将涉案项目的前端工作交付君木梦画公司后,君木梦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了第二期款项20000元,但君木梦画公司并未验收确认合格,而是明确表示还要进行调整,表明君木梦画公司对交付成果并未确认。冰狐公司上诉认为君木梦画公司以付款义务的实际履行,表明对冰狐公司交付成果的认可,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三)开发工作未完成的原因是否应归责于冰狐公司冰狐公司上诉主张,开发工作未完成的主要原因在于君木梦画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片及多次更改图片及开发需求所致。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中明确开发软件的需求及内容由君木梦画公司提供,君木梦画公司提供小程序开发需要的脚本文案及游戏图片。根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沟通情况可知,2020年1月6日,君木梦画公司向冰狐公司发送新的图片后,冰狐公司对于其继续负责更新小程序中的图片并未提出异议,也即,冰狐公司对于其应完成的开发内容并无异议,双方仅在完成时间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其次,涉案合同中明确因修改意见未能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期限顺延,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因为修改问题顺延了合同履行期限。但合同义务的履行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如前所述,直至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冰狐公司尚未完成所有开发任务,其已交付的开发成果亦未能验收合格。基于此,本院认为,尽管君木梦画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提出更新图片的要求,客观上造成合同履行期限的延长,但冰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成果,应当对合同未能全面履行负有主要责任。综上,冰狐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冰狐公司上诉还主张,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开发工作未完成。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冰狐公司主张的新冠疫情对其企业复工的影响发生在2020年1月至2月,而双方对完成开发任务的时间节点的争议发生在新冠疫情发生之前,故冰狐公司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冰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磊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白宇书 记 员 刘志岩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4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李艳法官助理:刘白宇书记员:刘志岩裁判日期2021年9月2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违约责任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冰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木梦画文化创意有限责任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1、君木梦画公司与冰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项目名称为航行游戏的小程序应用开发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2、冰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君木梦画公司返还开发费用20000元;3、驳回君木梦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法律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裁判观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冰狐公司未根据君木梦画公司发送的新的游戏图片完成修改工作且未将涉案软件的整体性项目交付君木梦画公司验收,考虑涉案软件开发的时效性,君木梦画公司的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有权解除合同。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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