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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沈钧贤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42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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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执42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沈钧贤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沈钧贤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83118T。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颖,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钧贤,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字第9449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虞伟 审判员赵士明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谢金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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