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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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413号案件名称
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忠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413号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海云天小区2—3号。法定代表人:钟德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庄河市。被告:孙忠华,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相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东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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