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与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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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558号案件名称
王欣与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欣;白金鹭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58号原告:王欣,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白金鹭,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欣诉被告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欣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且经本院传票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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