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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与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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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558号
  • 案件名称

    王欣与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欣;白金鹭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558号原告:王欣,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白金鹭,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王欣诉被告白金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王欣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预交,且经本院传票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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