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伟·阿不来提、王德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2民终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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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民终515号案件名称
狄伟·阿不来提、王德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狄伟·阿不来提;王德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32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狄伟·阿不来提,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年,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买提江·阿不都艾尼,新疆春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狄伟·阿不来提因与被上诉人王德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6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狄伟·阿不来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和被上诉人王德年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狄伟·阿不来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狄伟·阿不来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5元,减半收取2,923.25元,由上诉人狄伟·阿不来提负担,其余2,923.25元退还狄伟·阿不来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秉 年审判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审判员 吴 东 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华 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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