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东与刘志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特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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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3019号案件名称
刘学东与刘志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学东;刘志廷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特3019号申请人:刘学东,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地铁集团线路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刘志廷,男,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集团一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刘学东与被申请人刘志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21年9月6日,刘学东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学东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伊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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