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来文、禤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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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4号案件名称
凌来文、禤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凌来文;禤冬梅;梁耀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凌来文,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生,平南县大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禤冬梅,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耀平,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现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凌来文与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凌来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及申请执行费245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1)桂0821执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并以(2021)桂0821执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名下位于平南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统字第××、17××9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07)第××、08××83号]。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凌来文与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耀平于2021年8月27日支付7万元本金给申请执行人凌来文(已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凌来文本金10万元;二、尚欠的10万元本金,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于2024年8月26日前还清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申请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承担,并于2021年8月27日内缴清;四、如被执行人禤冬梅、梁耀平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凌来文有权利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耀平于同日缴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245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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