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胡传侨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03民初3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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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03民初307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胡传侨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胡传侨;丁晓梦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03民初307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87457315XK(1-1)。负责人:吴春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中,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传侨,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丁晓梦,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被告胡传侨、丁晓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瑞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婉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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