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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裁定书(2021)苏1302破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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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02破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破19号之一申请人: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26日,江苏金某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金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经金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金某公司负债14412920.49元。管理人未接管到金某公司任何财产,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故金某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因金某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完整的财务账册、合同等资料,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故金某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江苏金盛拉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臧悦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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