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尹义团与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9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970号
  • 案件名称

    尹义团与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尹义团;南关区学扬商贸行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970号原告:尹义团,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营者:杨学扬。原告尹义团与被告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尹义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义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李 斌法官助理  靳先德书 记 员  阮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