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义团与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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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970号案件名称
尹义团与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尹义团;南关区学扬商贸行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970号原告:尹义团,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营者:杨学扬。原告尹义团与被告南关区学扬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尹义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义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李 斌法官助理 靳先德书 记 员 阮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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