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耀华与张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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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08号案件名称
陈耀华与张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耀华;张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耀华,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贵,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军,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通海路交汇处东城港湾综合楼1号。负责人:彭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四红,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耀华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耀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耀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耀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陈耀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邵 莉 茜 审判员 石 峰 审判员 吴 圣 岩 [院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洁 书 记 员 曹 琼 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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