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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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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657号
  • 案件名称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657号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龙堌镇327国道路北龙麟家园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PGWTK85。法定代表人刘秋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颂,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亮,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5.29元,由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亚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月恒书 记 员 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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