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博文、钟少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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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723号案件名称
徐博文、钟少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徐博文;钟少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徐博文,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钟少林,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徐博文与钟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少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博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少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博文借款本息15000元及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钟少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仅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帝豪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钟少林名下,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钟少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徐博文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钟少林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博文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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