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1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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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136号之二案件名称
常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浩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136号之二被执行人常浩,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常浩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0元,违法所得13500元,执行费1003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常浩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刑期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浩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划拨10649.23元,已缴纳至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常浩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常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靳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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