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王殿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3民初3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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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3民初3506号案件名称
杨杰、王殿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杰;王殿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3民初3506号原告:杨杰,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00栋1单元4楼5号。被告:王殿宏,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启明街26栋一单元四层十四号。原告杨杰与被告王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减半收取。审判员 王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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