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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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执700号之二案件名称
梁少海、宋庆合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梁少海;宋庆合;孙广芹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7执7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少海,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宋庆合,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被执行人:孙广芹,女,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住义县××满族乡××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5104140324。本院(2021)辽0727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庆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单学文审 判 员 李超智审 判 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海龙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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